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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檔案保存鑑定小組作業規定 6
六、鑑定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前項指派
    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民國 99 年 03 月 05 日訂定
6
六、鑑定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前項指派
    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