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08: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檔案保存鑑定小組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18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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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建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制度,提昇檔案管理效能,特訂定本作業規
    定。
二、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有
    關事項,特依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第三條規定,成立法務部矯正署
    新竹監獄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以下簡稱鑑定小組)。
三、鑑定小組之成員:
(一)鑑定小組置召集人 1  人,由本監秘書擔任。
(二)鑑定小組成員:由本監各行政單位主管及檔案管理單位主管擔任,
      小組幕僚作業及執行事宜由檔案管理工作人員辦理。
(三)若值職務變更,應由新任主管或人員繼續擔任上述職務。
四、鑑定小組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任務如后:
(一)修訂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五、鑑定小組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學者專家、檔案關係人列席
    會議。
六、鑑定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前項指派
    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鑑定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應有
    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召集人)裁
    決之。
八、鑑定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監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所需
    經費由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九、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奉  典獄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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