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1
一、為建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制度,提昇檔案管理效能,特訂定本作業規
    定。
2
二、臺灣新竹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有關事項,
    特依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第三條規定,成立臺灣新竹監獄檔案保存
    價值鑑定小組(以下簡稱鑑定小組)。
3
三、鑑定小組之成員:
(一)鑑定小組置召集人 1  人,由本監秘書擔任。
(二)鑑定小組成員:由本監各行政單位主管及檔案管理單位主管擔任,
      小組幕僚作業及執行事宜由檔案管理工作人員辦理。
(三)若值職務變更,應由新任主管或人員繼續擔任上述職務。
4
四、鑑定小組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任務如后:
(一)修訂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5
五、鑑定小組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學者專家、檔案關係人列席
    會議。
6
六、鑑定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前項指派
    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7
七、鑑定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應有
    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召集人)裁
    決之。
8
八、鑑定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監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所需
    經費由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9
九、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0
十、本要點奉  典獄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