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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檔案保存鑑定小組作業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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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鑑定小組之成員:
(一)鑑定小組置召集人 1  人,由本監秘書擔任。
(二)鑑定小組成員:由本監各行政單位主管及檔案管理單位主管擔任,
      小組幕僚作業及執行事宜由檔案管理工作人員辦理。
(三)若值職務變更,應由新任主管或人員繼續擔任上述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