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檔案保存鑑定小組作業規定 3
三、鑑定小組之成員:
(一)鑑定小組置召集人 1  人,由本監秘書擔任。
(二)鑑定小組成員:由本監各行政單位主管及檔案管理單位主管擔任,
      小組幕僚作業及執行事宜由檔案管理工作人員辦理。
(三)若值職務變更,應由新任主管或人員繼續擔任上述職務。
民國 99 年 03 月 05 日訂定
3
三、鑑定小組之成員:
(一)鑑定小組置召集人 1  人,由本監秘書擔任。
(二)鑑定小組成員:由本監各行政單位主管及檔案管理單位主管擔任,
      小組幕僚作業及執行事宜由檔案管理工作人員辦理。
(三)若值職務變更,應由新任主管或人員繼續擔任上述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