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強化本分署門禁管理,維護機關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分署職員進出,應佩戴識別證;保全人員對於未佩戴證件者,得要 求出示證件辨識身分。
三、本分署一樓前門設服務台一處,專門辦理來訪賓客登記及聯繫事宜。
四、會客時間:上午 8 時 30 分至 12 時、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 ,例假日不辦理會客手續。
五、來賓出入本分署,除下列人員經警衛辨識後憑證放行外,均應辦理登 記手續。 (一)義務人憑執行文書。 (二)記者憑司法記者證。 (三)移案機關職員,憑各機關識別證。 (四)參加開會人員憑開會通知單。
六、來訪團體,經主辦單位派員接引者,免辦登記手續。
七、來賓至本分署接洽公務或私人訪晤,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經保全人員 辨識後引領至服務台,以電話通知受訪人,經其同意後,辦理登記手 續,並以身分證明文件換取來賓證佩掛進入。保全人員於來訪賓客未 辦妥來賓登記手續前,應禁止其進入本大樓。
八、服務台人員對來訪賓客辦理會客登記時,應請其依會客單(如附表) 表列格式逐一填載,不得疏漏,並應核對其身分證明記載事項及相片 確與本人相符後,始可發給來賓證。
九、拜會機關首長之來賓,服務台人員應於電話報告來賓之姓名,經首長 同意後,並指派專人引領往會,另由服務台人員自行辦理登記手續。
十、本分署如有工程施作時,承辦單位應將承作工程之廠商施工人員名冊 先行送交 1 樓保全人員或值班人員,施工人員並應配掛由施工機關 發給之工作證以為辨識。
十一、臨時至本分署施工、交貨之廠商,應至服務台先行登記,由服務台 人員通知相關單位承辦單位派員接洽,以身分證明文件換證後,引 領進入施工、卸貨。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並呈奉核准後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