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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辦理收容人金錢物品保管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6 月 12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宜蘭看守所、宜蘭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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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確保本監收容人金錢物品保管之權益,特訂定辦理收容人金錢物品
    保管作業要點,以防範作業疏失。
二、依據:
    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第二條規定「受刑人入監攜帶之金錢、物品
    ,經檢查後,交由保管人員保管之」及第五條規定「保管受刑人攜帶
    或由監外送入金錢、物品,應由經辦人員分別登記受刑人金錢保管分
    戶卡或物品保管分戶卡,並使受刑人按捺指印,為保管證明之」,訂
    定本監收容人金錢物品保管作業要點。
三、收容人金錢保管作業流程:
(一)金錢保管:以收容人入監時攜帶或由監外寄入之流通貨幣或匯票。
(二)收容人家屬郵寄或收容人入監攜入外幣時,應由本監保管人員點收
      保管,必要時收容人應書寫報告指定匯兌日期,再請出納人員至銀
      行兌換指定日期匯率金額後存入保管金專戶。
(三)收容人家屬郵寄匯票、現金等代收業務,請戒護科、女監指派人員
      負責協助辦理;另接見室窗口家屬寄入金錢登記,由總務科保管股
      負責辦理。
(四)以上經檢視收容人繳交保管之新台幣鈔券疑有偽(變)造時,除應
      當面向持有人說明係偽(變)造外,並將該偽(變)造鈔券截留,
      置入貴重物品保管袋密封裝訂,並令收容人於封口及接縫處捺印指
      紋,由出納人員填寫「截留偽造仿造新台幣券幣通報單」函送臺灣
      銀行處理。
(五)新收收容人攜入現金時,由戒護科或女監管制口負責人員,將金額
      填戴於「金錢保管登記簿」,並由收容人確認無誤後,捺印指紋,
      手續完成後,送交總務科出納點收無誤後存入保管金專戶(如遇連
      續假日以交接方式,交由當日值勤之夜勤人員暫代保管),另收容
      人金錢保管登記簿應影印一份送總務科保管股承辦人簽收,保管股
      人員同時應於獄政系統建檔及列印收容人保管款收據四聯單,分別
      發送收容人、合作社、會計室及保管股留存。
(六)收容人家屬郵寄現金或匯票時,應由戒護科或女監派員並會同教區
      科員與收容人當面拆封點收無誤後,填入「金錢保管登記簿」,並
      由收容人捺印指紋,手續完成後,送交總務科出納點收無誤後存入
      保管金專戶(如遇連續假日以交接方式,交由當日值勤之夜勤人員
      暫代保管),另收容人現金、匯票收取登記簿應影印一份送總務科
      保管股承辦人簽收,保管股人員同時應於獄政系統建檔及列印收容
      人保管款收據四聯單,分別發送收容人、合作社、會計室及保管股
      存根聯。
(七)收容人家屬由接見室窗口寄入現金時,由總務科承辦人員將金額輸
      入獄政系統建檔,並當場印製收容人保管款收據四聯單,第一聯交
      寄款家屬收執確認,於當日接見結束後,將收取之現金,送交出納
      人員點收後存入本監保管款專戶,另將其餘三聯收據交保管股人員
      點收後,分送收容人及會計室留存。
(八)移監收容人保管金,由移送單位製作收容人移監保管金領取名冊送
      交本監,保管股承辦人員則依名冊分別輸入獄政系統,並列印收容
      人保管款收據四聯單,分別發送收容人、合作社、會計室及保管股
      留存。實際金錢部份,則由移送單位直接轉匯本監保管款專戶。
(九)以上各項金錢收入作業,現金清點部份,皆由出納負責點收,保管
      股承辦人員僅負責將清冊輸入獄政系統,完成後由保管股分別填製
      收容人金錢保管總簿、收容人保管金存庫憑證簿、保管金收取明細
      表及收支總表每日送陳長官核閱;另場舍及合作社於收到保管款收
      據後,應分別填製收容人保管金手摺及收容人保管金分戶卡,以供
      平時查核。
(十)收容人保管款,每月應不固定抽檢一場舍之收容人手摺、合作社分
      戶卡及獄政系統之保管款結餘是否相符,並送陳長官核閱;另依受
      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各機關應按季不定期
      查核受刑人保管金及勞作金款項,就國庫存款、會計帳簿、保管金
      及勞作金總簿、保管金及勞作金明細表、分戶卡及手摺之金額詳實
      核對,並將查核結果做成紀錄,陳送機關首長核閱。
(十一)收容人家屬寄入金錢或寄出金錢注意事項:
        1.收容人出監後,為維護監獄管理紀律,得不准予接見及寄入金
          錢。
        2.接見人一天限接見一次,但其家屬或最近親屬同時有二人以上
          在監執行時,不在此限。
        3.符合與收容人接見之各項條件之親屬,為便民服務,經辦理接
          見手續而未接見親屬,仍許寄入金錢,但需親自辦理,托人代
          寄者,不予受理。
        4.本監收容人保管金錢寄入之上限為新台幣 8000 元,包括匯票
          、現金及接見室親友寄入之金錢等,如有特別理由(例如繳交
          醫療費用或勒戒費用、刑事保證金等),須先行書面報告經長
          官核准或補寫報告核准後,得准予寄入超過上限金額。
        5.收容人家屬或親友郵寄現金、匯票時,該收容人必須於領取登
          記簿按捺指紋確認,並要求收容人親自在鈔票正面,以鉛筆書
          寫刑號,以明責任。
        6.本監收容人出監所後無特殊原因不准寄入匯票、現金予收容人
          ,若遇有郵寄之匯票、現金者,經辦教區科員應當場要求收容
          人書寫信封、貼足郵資退回該匯票或現金。
        7.本監收容人寄出之保管金錢,對象以家屬或公務機關繳交費用
          為限,必須有書面資料(書信或接見卡登記資料佐證),書寫
          報告經長官核准後,方可寄出金錢(買匯票寄回或請家屬至總
          務科領回)。
四、收容人出監金錢領回作業流程:
(一)接獲名籍通知收容人出監。
(二)核算出監收容人預付勞作金。
(三)將結算之預付勞作金輸入獄政系統後,與保管金及勞作金一併核算
      結餘款。
(四)由總務科保管人員,依獄政系統上結算之結餘款,填寫保管金、勞
      作金及預付勞作金支出證明單。
(五)由收容人確認支出證明單上填寫之金額與手摺結餘無誤簽名捺印後
      ,由保管金週轉款核發該收容人保管金、勞作金及預付勞作金結餘
      款領回。
(六)保管金週轉款支付相當數額後,備妥支出證明單,並填寫收容人保
      管金核發憑證簿及收容人金錢保管總簿,送會計室審核,並陳送機
      關首長核閱後,撥還支付之保管金週轉款。
五、勒戒費用扣繳及催繳移送作業流程:
(一)接獲名籍通知受觀察勒戒處分人釋放通知。
(二)由總務科承辦人員核算保管金結餘,並同時核算應繳之勒戒費用。
(三)保管金結餘如足夠支付勒戒費用,則依規定全數扣繳勒戒費用,如
      保管金結餘不足支付勒戒費用,則留給返家車資新台幣伍佰元,其
      餘全數扣繳勒戒費用,以上同時需開立勒戒費用繳納通知單及扣繳
      收據,並同時填寫支出證明單,交由出所之受觀察勒戒處分人確認
      並簽名捺印。
(四)欠繳勒戒費用者,應於指定期限(45  日)內繳納。屆期未繳清者
      ,於一週內製作催繳通知書通知其本人,限於一個月內完成繳納手
      續,如仍未繳清,即於一週內管轄行政執行處依法強制執行。
六、收容人醫療費扣繳及催繳作業流程:
(一)收容人戒護外醫後,請衛生科將醫療費用帳單,於三日內轉交總務
      科保管股,俾保管股進行扣付醫療款。
(二)衛生科應於每月製作欠繳醫療費清冊,並通知總務科保管股,保管
      股依欠繳清冊查核收容人保管款結餘,除留部份做為生活費用,其
      餘全數扣款醫療費。
(三)收容人於出監時,除留用返家車資外,其餘全數扣繳醫療費用,如
      尚有不足扣付部份,需由收容人簽立欠繳醫療費用通知二聯單,第
      一聯交衛生科留存,第二聯由出監收容人收執。
七、收容人物品保管作業流程:
(一)物品保管分類:
      1.貴重物品:金融(信用)卡、提款卡、健保卡、存摺、有價證券
        、支票、當票、印鑑、外幣、金飾、玉器、資訊、通訊、消費性
        等數位電子產品、重要證件(駕駛執照、行車執照、技術士證、
        戶口名簿、退伍證明書、服務證、護照、臺胞證)、手錶、鑰匙
        及其他貴重物品。
      2.一般物品:衣物、鞋類、行動電話電池、乾電池、皮帶、皮夾、
        旅行箱、皮包、書籍等物品。
      3.身分證:國民身分證。
      4.電器用品:收容人入監攜帶不符收容人電器使用規定之項目。
(二)貴重物品保管注意事項:
      1.值勤檢查貴重物品人員應逐一登載品名、數量、外觀、顏色於分
        戶卡,並將貴重物品封存於透明塑膠袋內,投入貴重物品專用櫃
        ,待下一上班日由保管承辦人員會同收容人當面拆封,確認貴重
        物品無誤後將登載於貴重物品保管袋內,並以膠水密封裝訂,令
        收容人於封口及接縫處捺印指紋,拍照存證、封緘。待照片列印
        完成後,於背面簽名、捺印,以資證明。
      2.同一收容人有多個貴重物品保管袋時,應以訂書機將之合訂,並
        加以捆綁固定。
      3.貴重物品應載明品名、數量、廠牌型號、形狀外觀、特徵及有無
        毀損,另外幣載明幣別張數及金額、支票載明到期日。
      4.辦理貴重物品保管時,應告知收容人可提出報告申請,由家屬領
        回貴重物品。
(三)一般物品保管注意事項:
      1.逐一檢查各項物品是否藏匿違禁品後,清點無誤放入塑膠保管袋
        內,並於袋面以簽字筆書寫收容人姓名、編號。
      2.保管物品應依分類逐一在分戶卡上登載品名及數量,但過於細微
        或雜亂物品,例如名片、發票、電話簿及其他不適於登錄之物品
        ,統一置放於皮夾、皮包或行李箱內。
      3.其他監所移入收容人之保管物品,應當面拆封檢查後再予以保管
        ,以防夾帶其他物品。
      4.攜入書籍應填寫「送檢單」交由教化科檢查,如不符攜入一律送
        交保管。
(四)身分證保管注意事項:身分證登記於分戶卡,交由名籍股人員併入
      收容人身分簿內。
(五)電器用品保管注意事項:
      1.其他監所移入之收容人攜帶之電器用品,一律交由戒護科檢查,
        如為四級受刑人,除刮鬍刀及電風扇外,其他電器用品應先交付
        保管,待進編三級再申請領回使用;其他新收收容人攜入之電器
        用品亦同。
      2.電器用品保管袋封口封條應令收容人簽名捺印,並於袋面上以簽
        字筆書寫收容人姓名、編號。
(六)物品保管工作劃分及點交作業注意事項:
      1.其他監所移禁入監收容人之物品保管,由總務科保管股人員負責
        辦理。
      2.週一至週五日間院檢或治安人員押解新收收容人入監後,總務科
        保管人員會同新收收容人取其個人應保管之物品攤開在桌面上,
        眼同檢視分類,詳細點收攜入物品之數量無誤,依類別辦理保管
        手續,完成後妥為收存。
      3.夜間或例假日委請戒護科、女監指派夜勤人員負責協助辦理新收
        收容人物品代收業務。
      4.戒護科、女監夜勤主管物品代收作業完成,應將收訖之貴重物品
        、電器用品、一般物品等於翌日點交總務科保管人員保管,並於
        物品保管登記簿簽收;貴重物品置放於保險櫃,一般物品統一置
        放於倉庫,並輸入電腦建檔備查。
      5.總務科物品保管承辦人員應於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依分戶卡、
        物品保管登記簿逐一點收,予以清點核對,如有疑義時由總務科
        保管人員會同相關戒護代收人員、收容人重新核對。
(七)收容人出監領回保管之物品:收容人釋放時,應交還其被保管之物
      品,經其當場清點確認無誤後,並使其於物品保管分戶卡上之「保
      管物品已全數領回」欄內簽名捺印。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1.物品保管分戶卡一式二聯為保管重要公文書,應詳實填載,正本
        交總務科保管股保管,副本交收容人收執。
      2.填寫完畢後,令收容人於分戶卡、物品保管登記簿指紋欄及物品
        袋上捺印指紋確認,並由負責代收承辦人員蓋章以示負責;如有
        新增或修改,均應於登載或更正後令收容人於新增欄位或修正處
        捺印指紋。
      3.保管物品品項及數量應詳為填寫,於物品分戶卡下方註明並複誦
        :「除上述所列保管之物品外,尚無任何物品,今後不得再有異
        議。」並捺印確認,切勿籠統含糊造成遺漏情事。
      4.辦完新收後應於分戶卡上方加蓋各該類(貴重物品、一般物品、
        電器用品、身分證)保管之小方章及新收日期。
      5.在監收容人得具書面報告,申請指定家屬領回其保管之各類物品
      。
八、出監收容人留置金錢物品處理注意事項:
(一)出監收容人在監之一般保管物品,經保管人員按址通知限期領回,
      逾三個月未領者,其無保管之價值或不適於保存,依據「受刑人金
      錢物品保管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收容人不為相當處分時,列冊
      提報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廢棄之。
(二)出監收容人在監之貴重保管物品,經保管人員按址通知限期領回,
      逾半年未領回者,依據「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第六條規定:
      逾期未領,列冊提報監務委員會議決議,依法提存或繼續保管。
(三)出監收容人在監待領之保管金,經保管人員按址以雙掛號通知限期
      領回,逾半年未領回者,列冊提監務委員會議決議,依法辦理提存
      ,但依提存法相關規定,辦理提存所需費用得由收容人待領保管金
      扣除,如出監收容人在監保管之待領金未達該款項時,由本監支付
      提存所需費用或以繼續保管方式處置。
(四)死亡者留監之財物,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通知
      最近親屬領回;惟自死亡之日起,經過一年無最近親屬請領時,得
      沒入之。脫逃者,自脫逃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捕獲者,沒入之。
      前項沒入之財物,應提監務委員會議決議之。
(五)收發室對於收容人家屬寄入之物品,如該收容人已出監,應按原寄
      件人之住址退回。如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廢棄之;
      另透過教化科舉辦之活動(如郵票、書展)購得之物品,未及時送
      達時,處理方式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