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辦理收容人金錢物品保管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8
八、出監收容人留置金錢物品處理注意事項:
(一)出監收容人在監之一般保管物品,經保管人員按址通知限期領回,
      逾三個月未領者,其無保管之價值或不適於保存,依據「受刑人金
      錢物品保管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收容人不為相當處分時,列冊
      提報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廢棄之。
(二)出監收容人在監之貴重保管物品,經保管人員按址通知限期領回,
      逾半年未領回者,依據「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第六條規定:
      逾期未領,列冊提報監務委員會議決議,依法提存或繼續保管。
(三)出監收容人在監待領之保管金,經保管人員按址以雙掛號通知限期
      領回,逾半年未領回者,列冊提監務委員會議決議,依法辦理提存
      ,但依提存法相關規定,辦理提存所需費用得由收容人待領保管金
      扣除,如出監收容人在監保管之待領金未達該款項時,由本監支付
      提存所需費用或以繼續保管方式處置。
(四)死亡者留監之財物,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通知
      最近親屬領回;惟自死亡之日起,經過一年無最近親屬請領時,得
      沒入之。脫逃者,自脫逃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捕獲者,沒入之。
      前項沒入之財物,應提監務委員會議決議之。
(五)收發室對於收容人家屬寄入之物品,如該收容人已出監,應按原寄
      件人之住址退回。如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廢棄之;
      另透過教化科舉辦之活動(如郵票、書展)購得之物品,未及時送
      達時,處理方式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