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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辦理收容人金錢物品保管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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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容人醫療費扣繳及催繳作業流程:
(一)收容人戒護外醫後,請衛生科將醫療費用帳單,於三日內轉交總務
      科保管股,俾保管股進行扣付醫療款。
(二)衛生科應於每月製作欠繳醫療費清冊,並通知總務科保管股,保管
      股依欠繳清冊查核收容人保管款結餘,除留部份做為生活費用,其
      餘全數扣款醫療費。
(三)收容人於出監時,除留用返家車資外,其餘全數扣繳醫療費用,如
      尚有不足扣付部份,需由收容人簽立欠繳醫療費用通知二聯單,第
      一聯交衛生科留存,第二聯由出監收容人收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