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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辦理收容人金錢物品保管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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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勒戒費用扣繳及催繳移送作業流程:
(一)接獲名籍通知受觀察勒戒處分人釋放通知。
(二)由總務科承辦人員核算保管金結餘,並同時核算應繳之勒戒費用。
(三)保管金結餘如足夠支付勒戒費用,則依規定全數扣繳勒戒費用,如
      保管金結餘不足支付勒戒費用,則留給返家車資新台幣伍佰元,其
      餘全數扣繳勒戒費用,以上同時需開立勒戒費用繳納通知單及扣繳
      收據,並同時填寫支出證明單,交由出所之受觀察勒戒處分人確認
      並簽名捺印。
(四)欠繳勒戒費用者,應於指定期限(45  日)內繳納。屆期未繳清者
      ,於一週內製作催繳通知書通知其本人,限於一個月內完成繳納手
      續,如仍未繳清,即於一週內管轄行政執行處依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