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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辦理收容人金錢物品保管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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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容人出監金錢領回作業流程:
(一)接獲名籍通知收容人出監。
(二)核算出監收容人預付勞作金。
(三)將結算之預付勞作金輸入獄政系統後,與保管金及勞作金一併核算
      結餘款。
(四)由總務科保管人員,依獄政系統上結算之結餘款,填寫保管金、勞
      作金及預付勞作金支出證明單。
(五)由收容人確認支出證明單上填寫之金額與手摺結餘無誤簽名捺印後
      ,由保管金週轉款核發該收容人保管金、勞作金及預付勞作金結餘
      款領回。
(六)保管金週轉款支付相當數額後,備妥支出證明單,並填寫收容人保
      管金核發憑證簿及收容人金錢保管總簿,送會計室審核,並陳送機
      關首長核閱後,撥還支付之保管金週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