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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04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法規體系: 檢察機關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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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
    廿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之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檔案之定義,係指檔案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依照管理程序,
    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但尚未依檔案管理程序
    歸檔之檔案不適用之。
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署檔案(以下簡稱應用檔卷),應填具所附
    申請書並敘明下列理由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聯絡電話、現(
      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或送達代收人,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
      法定代理者,應敘明與其關係及證明文件。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四、本署文書科(收發室)收受人民之檔案應用申請書,應區分為偵查類
    、執行類及一般行政類,分別登簿後呈閱檢察長核示。
    偵查類、執行類送分案室依本署分案注意要點分聲他案及執聲他案,
    送交原承辦股辦理。一般行政類送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五、承辦股及業務承辦單位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
    依規定辦理檢調,並擬妥檔案應用審核表後,登載當事人閱卷簿後報
    請檢察長核示。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必要時,得
    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業務承辦單位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准駁情
    形及郵寄複製品應納費用」,副知資科科(檔案室)、訴訟輔導科、
    總務科(出納室),分別辦理統計准駁數量、便民業務、執行閱卷收
    費及資安維護事務。
    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六、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七日內補
    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得駁回之。
七、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本署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
    卷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本署有准駁之權限。
八、提供應用之檔卷,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應僅就其他可公開
    部分提供之。
九、申請人至本署應用檔卷時,應主動出示核可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
    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署檔案應用處所
    閱覽。
十、申請人限本人或代理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其他第三人不得進入,但
    如有必要應通知資訊室或政風室人員到場資安維護,應遵守下列事項
    :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三)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為限;複製檔案時,由業務承辦人員全程
      陪同複製為必要,應依照操作指示,以自行使用本署影印機為原則
      ;但不得以攝影方式為之,且複製作業中,如有暫時離開閱覽處所
      之必要者,應將檔卷交回保管。
    申請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經承辦人員點收無誤,應於檔案簽
    收單簽收註記,一聯交付申請人,及發還申請人身分證件,一聯由業
    務承辦單位存查
十一、申請人應用檔卷,應保持檔卷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卷。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
十二、應用檔卷時,申請人有前述所列情形者,本署得停止其應用,並記
      錄之。其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由本署檢察官偵辦。
十三、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閱覽處所。
      前項歸還,應經本處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
      申請人。
十四、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三十分及下午
      二時卅分至下午四時卅分。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十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業務承辦人員通知單總務科出
      納人員,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由本署
      總務科單一窗口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第一聯正本由申請人收執,
      影本交由會計室存查。複製(影本)品當面點交申請人收執。
      前項之收費,本署應依前項規定,開立上開收據交付申請人,不另
      立據。
十六、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及現金時,通知總務科出
      納人員繳庫立據完畢,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
十七、本署受理民眾申請檔案應用程序如作業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