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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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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三十分及下午
      二時卅分至下午四時卅分。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