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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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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辦股及業務承辦單位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
    依規定辦理檢調,並擬妥檔案應用審核表後,登載當事人閱卷簿後報
    請檢察長核示。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必要時,得
    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業務承辦單位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准駁情
    形及郵寄複製品應納費用」,副知資科科(檔案室)、訴訟輔導科、
    總務科(出納室),分別辦理統計准駁數量、便民業務、執行閱卷收
    費及資安維護事務。
    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並以延長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