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 5五、承辦股及業務承辦單位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
依規定辦理檢調,並擬妥檔案應用審核表後,登載當事人閱卷簿後報
請檢察長核示。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必要時,得
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業務承辦單位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准駁情
形及郵寄複製品應納費用」,副知資科科(檔案室)、訴訟輔導科、
總務科(出納室),分別辦理統計准駁數量、便民業務、執行閱卷收
費及資安維護事務。
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