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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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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本署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
    卷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本署有准駁之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