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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 7
七、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本署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
    卷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本署有准駁之權限。
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修正
7
七、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本署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
    卷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本署有准駁之權限。
民國 96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7
七、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本署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
    卷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