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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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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人限本人或代理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其他第三人不得進入,但
    如有必要應通知資訊室或政風室人員到場資安維護,應遵守下列事項
    :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三)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為限;複製檔案時,由業務承辦人員全程
      陪同複製為必要,應依照操作指示,以自行使用本署影印機為原則
      ;但不得以攝影方式為之,且複製作業中,如有暫時離開閱覽處所
      之必要者,應將檔卷交回保管。
    申請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經承辦人員點收無誤,應於檔案簽
    收單簽收註記,一聯交付申請人,及發還申請人身分證件,一聯由業
    務承辦單位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