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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防制人口販運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2 月 06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法規體系: 檢察機關 > 臺灣高等檢察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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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督導所屬各地方檢察署有效查緝
    人口販運案件,特設置臺灣高等檢察署防制人口販運督導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
二、本要點所稱人口販運案件,依據「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對
    於人口販運之定義,係指以買賣或質押人口、性剝削、勞力剝削或摘
    取器官等為目的,而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詐
    術、不正當債務約束或其他強制方法,組織、招募、運送、轉運、藏
    匿、媒介、收容國內外人口或使之隱蔽之行為。
三、本小組應行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指揮督導所屬各地方檢察署查緝人口販運案件績效。
(二)建立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聯繫窗口名冊,提供相關機關團體參考。
(三)彙整所屬各地方檢察署查緝人口販運案件案例,提供辦理人口販運
      案件人員參考。
(四)查緝人口販運案件統計資料之連結及資料庫之建立。
(五)其他有關查緝人口販運案件犯罪偵查之督導事項。
四、本小組由本署檢察長擔任召集人,指定主任檢察官一人為執行秘書,
    綜理本小組行政事務,並指定檢察官五人至七人為本小組成員。
五、本小組為檢討業務執行情形及加強各相關機關間之聯繫,得視業務需
    要,不定期召開督導會議,邀請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他相關機關派
    員參加。
六、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