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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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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督導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
    有效查緝人口販運案件,特設置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防制人口販運督
    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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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人口販運案件,依據「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對
    於人口販運之定義,係指以買賣或質押人口、性剝削、勞力剝削或摘
    取器官等為目的,而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詐
    術、不正當債務約束或其他強制方法,組織、招募、運送、轉運、藏
    匿、媒介、收容國內外人口或使之隱蔽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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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應行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指揮督導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查緝人口販運案件績效。
(二)建立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聯繫窗口名冊,提供相關機關團體參考
      。
(三)彙整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查緝人口販運案件案例,提供辦理人口
      販運案件人員參考。
(四)查緝人口販運案件統計資料之連結及資料庫之建立。
(五)其他有關查緝人口販運案件犯罪偵查之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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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由本署檢察長擔任召集人,指定主任檢察官 1  人為執行秘書
    ,綜理本小組行政事務,並指定檢察官 5  人至 7  人為本小組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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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為檢討業務執行情形及加強各相關機關間之聯繫,得視業務需
    要,不定期召開督導會議,邀請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其他相關機
    關派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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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