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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防制人口販運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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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人口販運案件,依據「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對
    於人口販運之定義,係指以買賣或質押人口、性剝削、勞力剝削或摘
    取器官等為目的,而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詐
    術、不正當債務約束或其他強制方法,組織、招募、運送、轉運、藏
    匿、媒介、收容國內外人口或使之隱蔽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