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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宿舍管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2 月 26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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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注意事項依宿舍管理手冊第五點訂定之。
二、本所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
    事項之規定辦理。
三、本所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之擬辦事項,由總務科負責辦理,涉
    及人事、會計部分由人事室、會計室會同辦理。
四、宿舍區分:
(一)單房間職務宿舍:
      1.編制內人員本人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無眷屬隨居任所者
        。
      2.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特殊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非留住宿舍
        無法執行職務者。
      3.已獲政府輔助購置住宅人員,因職務調動至本所而不便通勤,經
        陳報機關首長核准者。
(二)多房間職務宿舍:
      本機關因職期輪調之機關首長或職務特別需要之科室主管。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得申請:
(一)已獲政府輔助購置住宅者。
(二)曾承購公有眷舍房屋、基地者。
(三)派赴國外進修、工作攜眷同往者。
(四)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已在其他機關(構)借用多房間職務宿
      舍者。
六、申請借用宿舍經審查符合資格者,由申請人填具申請單送總務科審核
    轉陳,依核可之先後順序決定之。如遇兩位同時申請時,按積點之多
    寡簽請依序核配。積點相同時,依到職本所之先後決定優先順序。如
    無法決定時,以抽籤決定之。
七、需按積點之多寡簽請依序核配時,請申請人繳驗身份證明相關文件或
    戶口名簿影本,無自用房屋者,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捐機
    關財產證明。
八、積點計算標準如下:
(一)職級: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 25 ,依據官等之高低計點,技、工友
      比照雇員級計算。(科室主管以 25 點,薦任 6、7 職等以 20 點
      ,委任 5  職等以 19 點,委任 4  職等以 18 點,委任 3  職等
      以 17 點,委任 2  職等以 16 點,委任 1  職等以 15 點。雇用
      以下人員以 14 點計)。
(二)年資: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 20 ,按到職先後計點。在法務部暨所
      屬機關服務之年資仍予計點;其他機關服務之年資應減半計點;臨
      時人員及退休(職)後再任職者其退休(職)前之年資不予計點,
      年資每滿 1  年給 1  點,滿 6  個月未滿 1  年以 1  年計,未
      滿 6  個月以半年計點給 0.5  點。
(三)考績: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 15 ,按其最近 3  年內考績等第計點
      (甲等每次 5  點計算,乙等每次 3  點計算,丙等不予計點,考
      績未及 3  年者以實際考績次數計算,因升官等任用而無考績(成
      )者,可追溯至前 1  年之考績(成))。
(四)眷口人數: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 20 ,視其父母、子女人數(以同
      戶籍為準)之多寡計點(本人 6  點、配偶 4  點、父母、子女每
      人 2  點)。
(五)符合申配公有宿舍資格又無自用住宅而賃屋居住者,佔最高總點數
      百分之 20 ,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自有住宅 10 點。
九、宿舍經核准借住後即以借用通知單通知受借人,借用人應於 15 日內
    簽訂借用契約書、公證請求書及公證書,會同承辦人員送請法院辦妥
    公證手續後,將宿舍交與借用人進住。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
十、宿舍經核准借用後不得挑選、更換,如借住通知單送達 15 日內不辦
    妥前條規定手續或辦妥公證手續後 1  個月內不遷入居住者,除有特
    殊原因經事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延期遷入外,以放棄論。且不得保留
    其原登記次序,並於 2  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
十一、借用宿舍期間,仍得依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之規定,申
      請輔購住宅,其獲核准輔購住宅者,應於辦妥貸款手續後遷出。
十二、宿舍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應由借用人自行負擔,相關自付費用
      ,應按時繳納,若逾期未繳納導致相關設施被停水、停電或拆錶等
      ,影響正常使用之處分,除依情節輕重簽請議處及終止借用契約外
      ,並需負因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
十三、宿舍借用人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傢俱、衣物,而未在宿舍
      起居生活;或遷入居住後,無正當理由未實際居住達 30 日以上者
      ,應即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有無前項情形之認定以宿舍管理單位
      會同人事、政風、會計單位實際訪查為準,報請終止契約。
十四、單房間職務宿舍僅供借用人借住,嚴禁外人留宿。宿舍借用人不得
      將宿舍出(分)、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
      其他用途及違反契約約定之行為。宿舍借用人違反前項定者,經查
      獲者,即取消其借住權利,借用人應即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回,
      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另視情節依法議處。
十五、宿舍借住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
      良管理人責任招致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十六、宿舍借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存諸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
      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物之損失,借住人
      應負一切責任。
十七、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應於 1  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應在 1
      個月內遷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 1  個月內遷出。屆期不遷
      出者,應即依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十八、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將該宿舍各項設備及所借公務逐項點交清楚
      ,如有短少或損壞,應負賠償之責。
十九、宿舍內部設備,每年 6  月、12  月實施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
      其有需要修繕者,由總務科依規定辦理。
二十、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宿舍管理手冊辦理。
二十一、本注意事項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