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積點計算標準如下:
(一)職級: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 25 ,依據官等之高低計點,技、工友
比照雇員級計算。(科室主管以 25 點,薦任 6、7 職等以 20 點
,委任 5 職等以 19 點,委任 4 職等以 18 點,委任 3 職等
以 17 點,委任 2 職等以 16 點,委任 1 職等以 15 點。雇用
以下人員以 14 點計)。
(二)年資: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 20 ,按到職先後計點。在法務部暨所
屬機關服務之年資仍予計點;其他機關服務之年資應減半計點;臨
時人員及退休(職)後再任職者其退休(職)前之年資不予計點,
年資每滿 1 年給 1 點,滿 6 個月未滿 1 年以 1 年計,未
滿 6 個月以半年計點給 0.5 點。
(三)考績: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 15 ,按其最近 3 年內考績等第計點
(甲等每次 5 點計算,乙等每次 3 點計算,丙等不予計點,考
績未及 3 年者以實際考績次數計算,因升官等任用而無考績(成
)者,可追溯至前 1 年之考績(成))。
(四)眷口人數: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 20 ,視其父母、子女人數(以同
戶籍為準)之多寡計點(本人 6 點、配偶 4 點、父母、子女每
人 2 點)。
(五)符合申配公有宿舍資格又無自用住宅而賃屋居住者,佔最高總點數
百分之 20 ,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自有住宅 10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