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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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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宿舍區分:
(一)單房間職務宿舍: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 2  戶共配住 4  床位,金
      城路 2  戶配住 20 床位,臺北市士林區德行東路 1  戶配住 6
      床位,借住標準如下:
      1.編制內人員本人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無眷屬隨居任所者
        。
      2.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特殊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非留住宿舍
        無法執行職務者。
      3.已獲政府輔助購置住宅人員,因職務調動至本所而不便通勤,經
        陳報機關首長核准者。
(二)多房間職務宿舍:臺北市士林區忠義街 1  戶,借住標準如下:
      本機關因職期輪調之機關首長或職務特別需要之科室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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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需按積點之多寡簽請依序核配時,請申請人繳驗身份證明相關文件或
    戶口名簿影本,無自用房屋者,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捐機
    關財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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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宿舍管理費收費標準:
    (一)依 101  年法務部矯正署編列房屋維護費用每㎡1 年 27 元為
          收費計算基準,乘以借用人使用宿舍面積,再換算每戶(人)
          每月應繳納之金額(未滿 1  元部分,以四捨五入計算)。
    (二)本宿舍管理費收取規定,自 101  年 6  月開始按月扣款,並
          依規定解繳國庫。
    (三)本收費標準自實施之時起適用 5  年,屆第 6  年度時應按當
          年度法務部矯正署編列本所房屋維護費用情形檢討調整,並經
          提報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惟上級或主管機關期間內另為
          指示時,依其指示辦理。
    (四)收取方式:按月自借用人薪資帳戶中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