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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宿舍管理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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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得申請:
(一)已獲政府輔助購置住宅者。
(二)曾承購公有眷舍房屋、基地者。
(三)派赴國外進修、工作攜眷同往者。
(四)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已在其他機關(構)借用多房間職務宿
      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