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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宿舍管理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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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宿舍經核准借用後不得挑選、更換,如借住通知單送達 15 日內不辦
    妥前條規定手續或辦妥公證手續後 1  個月內不遷入居住者,除有特
    殊原因經事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延期遷入外,以放棄論。且不得保留
    其原登記次序,並於 2  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