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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宿舍管理注意事項 10
十、宿舍經核准借用後不得挑選、更換,如借住通知單送達 15 日內不辦
    妥前條規定手續或辦妥公證手續後 1  個月內不遷入居住者,除有特
    殊原因經事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延期遷入外,以放棄論。且不得保留
    其原登記次序,並於 2  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10
十、宿舍經核准借用後不得挑選、更換,如借住通知單送達 15 日內不辦
    妥前條規定手續或辦妥公證手續後 1  個月內不遷入居住者,除有特
    殊原因經事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延期遷入外,以放棄論。且不得保留
    其原登記次序,並於 2  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
民國 99 年 07 月 05 日修正
10
十、宿舍經核准借用後不得挑選、更換,如借住通知單送達 15 日內不辦
    妥前條規定手續或辦妥公證手續後 1  個月內不遷入居住者,除有特
    殊原因經事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延期遷入外,以放棄論。且不得保留
    其原登記次序,並於 2  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
民國 96 年 02 月 26 日訂定
10
十、宿舍經核准借用後不得挑選、更換,如借住通知單送達 15 日內不辦
    妥前條規定手續或辦妥公證手續後 1  個月內不遷入居住者,除有特
    殊原因經事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延期遷入外,以放棄論。且不得保留
    其原登記次序,並於 2  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