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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強化追訴危害治安犯罪實施方案績效評比與獎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1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4 月 22 日
法規體系: 檢察機關 > 臺灣高等檢察署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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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期貫徹嚴正執法,樹立法治
    威信,考評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追訴危害治安犯罪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受考評機關:
(一)第一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二)第二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三)第三組: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臺
      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
      法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察署。
三、考評項目:
(一)犯罪型態:
      1.製造、販賣、走私槍、砲、毒品者。
      2.使用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爆裂物為犯罪工具者。
      3.飛車搶奪或強劫超商、超市,情節重大或多次搶奪、強盜者。
      4.隨機擄人勒贖者。
      5.屬集團性竊盜、銷贓或收贓者。
      6.吸收青少年學生加入幫派等犯罪組織,指使其犯罪者。
      7.對執行公務之司法警察(官)或公務員施強暴、脅迫,而危及其
        生命者。
      8.以縱火、投置毒性物質、利用腐蝕性藥劑或以其他殘忍之方式犯
        罪者。
      9.利用網路、自動金融服務設備或人頭帳戶集團性詐欺或連續詐欺
        者。
     10.公然聚眾飆車,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者。
     11.攻擊司法或警察機關者。
     12.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攻擊不特定之婦女者。
     13.習慣性攻擊、性侵害或虐待婦女或幼童者。
     14.製造、販賣有害人體健康之食品,廣泛影響民生安全者。
     15.受僱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法方式討債為業者,及其雇用或委託
        者。
     16.短期內持續犯案,不畏司法機關之偵辦或審理,符合預防性羈押
        者。
     17.流竄各地犯案者。
(二)考評基準及權重:
      1.羈押聲請及核准率(權重三十分)。
      2.保安處分聲請率(權重十分)。
      3.實行公訴具體求刑率(權重二十分)。
      4.案件偵結率(權重上限三十分)。
      5.特殊事例(權重十分)。
(三)核分計算表如附件一。
四、各受考評檢察署,應於每月十五日前詳填績效報告表(附件二),並
    將特殊事例填載於特殊事例摘要表(附件三),陳報本署。本署依據
    各受考評檢察署陳報之績效,每月辦理考評(附件四),每半年辦理
    評比一次。
五、評比方式,以各組檢察署間相互評比,如無客觀基數可供評比時,得
    不予評比,但仍應予以考評。
六、評比績效及獎懲基準:
(一)績效等級:
      1.優等:考評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2.一等:考評總分達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3.二等:考評總分達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
      4.三等:考評總分未達八十分。
(二)獎懲:
      1.機關首長:
     (1)一年評比績效列為各組優等之機關,首長記功一次或嘉獎二次
          。
     (2)一年評比績效列為各組一等之機關,首長嘉獎二次或一次。
     (3)一年評比績效列為各組最末等之機關,其評比結果列為首長年
          終考績重要參考依據。
      2.其他有功人員:各組績效列為優等及一等之機關,執行本方案有
        功人員由其服務機關擬具具體事蹟,報請本署敘獎。
      3.評比績效列為核給機關年度考績甲等人數之參考。
      4.績效資料登載不實,除該資料不予列計核分外,並依相關法令懲
        處。
七、(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