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文廉字第 095100066
1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7 點;並自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文廉字第 09500
14373 號函修正發布第 3、4、6、7 點條文第 3 點條文之附件一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研甲字第 097
1100831 號函修正發布第 3 點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二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研甲字第 1001100
306 號函自一百年四月二十二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