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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強化追訴危害治安犯罪實施方案績效評比與獎懲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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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比績效及獎懲基準:
(一)績效等級:
      1.優等:考評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2.一等:考評總分達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3.二等:考評總分達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
      4.三等:考評總分未達八十分。
(二)獎懲:
      1.機關首長:
     (1)一年評比績效列為各組優等之機關,首長記功一次或嘉獎二次
          。
     (2)一年評比績效列為各組一等之機關,首長嘉獎二次或一次。
     (3)一年評比績效列為各組最末等之機關,其評比結果列為首長年
          終考績重要參考依據。
      2.其他有功人員:各組績效列為優等及一等之機關,執行本方案有
        功人員由其服務機關擬具具體事蹟,報請本署敘獎。
      3.評比績效列為核給機關年度考績甲等人數之參考。
      4.績效資料登載不實,除該資料不予列計核分外,並依相關法令懲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