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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加強幫派分子管教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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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素行蒐集:收容人入矯正機關後,應即函請警察等單位,提供在
    外素行、參加幫派組織情形、違警資料、前科紀錄等,並將該等資料
    登記於個人個案資料內,提供教化、管理人員為管教之參考。
二、列冊加強管理:參加幫派之收容人應予列冊建檔,對其通信與接見來
    往對象及平時言行舉止、各項處遇實施情形,均應加強考核與紀錄;
    其列冊管理情形,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陳報法務部。
三、注意配房配業:對幫派同夥分子應予打散,化整為零,分配於不同舍
    房和作業單位,以避免互通聲息,成群結黨,惹生事端,並對其於所
    配舍房之言行,嚴加考核。
四、隔離監禁或移監:幫派首惡及頑劣分子入矯正機關後,應即予以隔離
    獨居監禁,除運動與接見外,嚴禁在外逗留或與其他人接觸。執行中
    如發現有幫派分子嚴重對立爭鬥或其他不良影響之傾向者,對於領導
    分子,除即予隔離獨居考核外,必要時得移送適當之矯正機關執行。
五、嚴禁調用為雜役、服務員或視同作業人員:各場舍單位於遴選雜役、
    服務員或視同作業人員時,應檢具其所有相關資料,機關首長應予審
    核,嚴禁調用幫派分子為前揭之人員,各場舍主管對於雜役、服務員
    或視同作業人員之行狀,應嚴加考核,如發現有組織小團體或為龍頭
    傾向者,應即撤換。
六、防杜發展組織:對幫派分子之保管金額及其消費額,應嚴加管制;嚴
    禁幫派分子以金錢或其他物質資助其附合分子,吸收成員發展組織或
    幫派結盟。
七、實施突擊檢查:對於幫派分子除需加強書信檢查、接見監聽外,更應
    對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品及作業、居住處所,不定時實施突擊檢查。
八、輔導脫離組織:對於幫派分子應加強個別教誨,輔導其脫離組織,如
    宣誓並確實脫離組織者,得酌予獎勵;另應禁止與參加幫派之友人通
    信與接見。
九、防杜掛勾:加強管理人員之品德考核,防杜與幫派分子掛勾互相利用
    ,對其幫派首惡及頑劣子分獨居監禁之舍房主管,應慎選優秀管理人
    員擔任。
十、注意幫派分子資料移送:各矯正機關對於幫派分子考核及相關資料,
    於其移送執行或移禁他矯正機關時,應即隨案移送。
十一、幫派分子之假釋案件、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案件及保安處分免予
      、停止繼續執行案件,應審慎、從嚴提報。
十二、各矯正機關應成立督導小組,指定副首長或秘書為召集人,每月召
      開會議一次,逐項檢討執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