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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加強幫派分子管教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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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列冊加強管理:參加幫派之收容人應予列冊建檔,對其通信與接見來
    往對象及平時言行舉止、各項處遇實施情形,均應加強考核與紀錄;
    其列冊管理情形,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陳報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