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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加強幫派分子管教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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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嚴禁調用為雜役、服務員或視同作業人員:各場舍單位於遴選雜役、
    服務員或視同作業人員時,應檢具其所有相關資料,機關首長應予審
    核,嚴禁調用幫派分子為前揭之人員,各場舍主管對於雜役、服務員
    或視同作業人員之行狀,應嚴加考核,如發現有組織小團體或為龍頭
    傾向者,應即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