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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購物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02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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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健全合作社業務,落實管控收容人購物、送物及領物程序,建立良
    好審核制度,避免收容人不必要消費支出及杜絕弊端,特訂定本要點
    。
二、收容人購買物品項目,依合作社所公布週知者為準,並依其物品性質
    、金額多寡等區分為一般性日常用品及非一般性日常用品,購物金額
    在新臺幣伍佰元以上者,應送所長核准後始得購買。
三、合作社禁止販售與招標規格品質不符之貨品及私自進貨,值月理、監
    事應定期抽驗,且不得有向收容人強迫推銷購買之情形發生,並定期
    落實訪價,務使物品售價低於市價,以嘉惠收容人。
四、收容人購物、送領物流程:
(一)收容人應親自填具申購三聯單,且逐項登載購物品名、數量與金額
      ,並簽名及按捺指紋後,連同存摺簿一併送交該場舍主管核對,如
      遇二日以上之連續假期時,日用品百貨部份,應提前申購。
(二)場舍主管就收容人填載之申購單金額、存摺,應查看是否符合規定
      及存款餘額,如確屬無誤,始將當日購買物品種類、金額彙整成總
      表,核章送交合作社。
(三)合作社將核准購買之物品(含門市家屬外購)送至各場舍時,由福
      利員逐物清點並轉交購買者,購買者於領物確定品項數量無誤後,
      須同時在申購單據上親自簽名並捺印指紋以示收到,場舍主管應確
      實監督並保存單據。
(四)前項情形收容人如有轉配、出庭或出所,其購買之物品(含門市家
      屬外購)應退回合作社,重新遞送或保管,嚴格禁止將該物品,交
      由同房收容人代領,或放置於該收容人房內。
五、前點第(三)項各場舍主管保存之單據,應按購買日期依序彙整成冊
    備查,每三個月送交合作社供應部統一歸檔保存。
六、場舍主管應要求所屬收容人自行保管存摺,不得由各房統一保管,而
    對收容人有連續性支出,應詳細了解其生活背景與經濟狀況,以免發
    生有欺新凌弱之情事。
七、每月全所消費前五名之收容人,合作社應提供名單、購物金額等相關
    資料,並由場舍主管詳為瞭解原因,督促其降低消費額度,輔導建立
    勤儉節省習慣。
八、為防杜冒開、冒領情事,合作社值月理、監事應會同教區科員,不定
    期查核各場舍收容人購物及送領物程序,如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者,
    應依情節輕重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