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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購物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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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容人購物、送領物流程:
(一)收容人應親自填具申購三聯單,且逐項登載購物品名、數量與金額
      ,並簽名及按捺指紋後,連同存摺簿一併送交該場舍主管核對,如
      遇二日以上之連續假期時,日用品百貨部份,應提前申購。
(二)場舍主管就收容人填載之申購單金額、存摺,應查看是否符合規定
      及存款餘額,如確屬無誤,始將當日購買物品種類、金額彙整成總
      表,核章送交合作社。
(三)合作社將核准購買之物品(含門市家屬外購)送至各場舍時,由福
      利員逐物清點並轉交購買者,購買者於領物確定品項數量無誤後,
      須同時在申購單據上親自簽名並捺印指紋以示收到,場舍主管應確
      實監督並保存單據。
(四)前項情形收容人如有轉配、出庭或出所,其購買之物品(含門市家
      屬外購)應退回合作社,重新遞送或保管,嚴格禁止將該物品,交
      由同房收容人代領,或放置於該收容人房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