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結合檢察、警察、調查機關整體力量,有效發揮打擊金錢、暴力介 入選舉犯罪功能,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條、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一條、行政院核定之「 淨化選舉風氣實施方案」及「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化選舉風氣實 施要點」,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最高檢察署每逢總統、副總統及中央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前六個月內 成立「查察賄選暴力督導小組」(以下簡稱督導小組),督導及策劃 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事宜。
三、各地方檢察署為執行查察賄選,應成立「查察賄選暴力執行小組」( 以下簡稱執行小組),以各署指派之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檢察事務 官、書記官、政風人員、法務部調查局指派之調查人員及各直轄市、 縣(市)警察局指派之專人組成之,專責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刑 事案件。
四、前項調查及警察人員之人數,由督導小組分別與法務部調查局及內政 部警政署商定之。於執行查察期間,並得視當地選情需要增減指派人 員。
五、經指派至執行小組擔任查察工作之調查人員,得經督導小組同意,視 情形分批進駐各執行小組,惟應指派調查人員一人為聯絡人,先行進 駐執行小組擔任聯絡工作,必要時得即時動員未進駐之調查人員,迅 速投入查察工作。
六、執行小組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指派參與執行小組之人員 ,並應為警方之聯絡人。執行小組之查察賄選工作需要警方支援時, 即由該聯絡人負責聯繫。
七、執行小組轄區內各警察分局(福建省金門、連江縣為警察所或分駐所 )應指定人員成立查察賄選暴力支援小組(以下簡稱支援小組),除 負責轄區內賄選資訊之蒐集,交由警方之聯絡人向執行小組提報外, 並接受執行小組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或分區查察檢察官之指揮,參與 偵辦賄選案件、暴力介入選舉刑事案件及其他必要之支援。
八、執行小組接獲民眾之檢舉時,除得由執行小組成員即時為調查及處理 外,如發生賄選地區距離偏遠或情形急迫未克立即趕往處理,得由主 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填具交查書(格式如附表),以電話傳真或電話請 當地之支援小組先行就近查明情況,俾作進一步處理。支援小組於接 獲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之交查事項,應即派員查明情況後,於傳真交 查書之查復事項欄內,詳填查明情形回報執行小組,如係以電話回報 ,執行小組應即記載於公務電話登記簿備考。
九、本注意事項於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其他法定選舉有刑罰規定者,必要 時準用之。
十、本注意事項於陳報法務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