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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警察、調查機關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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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檢察署每逢總統、副總統及中央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前六個月內
    成立「查察賄選暴力督導小組」(以下簡稱督導小組),督導及策劃
    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