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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警察、調查機關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注意事項 2
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一、依行政院核定之「淨化選舉風氣實施方案」參、二、(二)、1.規定:「最高法
    院檢察署於選舉期間成立『查察賄選暴力督導小組』……。負責督導及策劃查察
    賄選、暴力介入選舉事宜。」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第二
    十四點「最高法院檢察署為有效打擊金錢、暴力介入選舉,應於選舉期間成立『
    查察賄選暴力督導小組』……負責督導及策劃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事宜。」
    爰修正本點,將查察賄選督導小組修正為查察賄選暴力督導小組。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規定,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