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最高檢察署每逢總統、副總統及中央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前六個月內 成立「查察賄選暴力督導小組」(以下簡稱督導小組),督導及策劃 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事宜。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每逢總統、副總統及中央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前六個 月內成立查察賄選督導小組 (以下簡稱督導小組) ,督導及策劃查察 賄選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