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警察、調查機關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注意事項 2
二、最高檢察署每逢總統、副總統及中央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前六個月內
    成立「查察賄選暴力督導小組」(以下簡稱督導小組),督導及策劃
    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事宜。
民國 87 年 06 月 29 日訂定
2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每逢總統、副總統及中央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前六個
    月內成立查察賄選督導小組 (以下簡稱督導小組) ,督導及策劃查察
    賄選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