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警察、調查機關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5
五、經指派至執行小組擔任查察工作之調查人員,得經督導小組同意,視
    情形分批進駐各執行小組,惟應指派調查人員一人為聯絡人,先行進
    駐執行小組擔任聯絡工作,必要時得即時動員未進駐之調查人員,迅
    速投入查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