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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警察、調查機關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注意事項 5
五、經指派至執行小組擔任查察工作之調查人員,得經督導小組同意,視
    情形分批進駐各執行小組,惟應指派調查人員一人為聯絡人,先行進
    駐執行小組擔任聯絡工作,必要時得即時動員未進駐之調查人員,迅
    速投入查察工作。
民國 87 年 06 月 2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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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指派至執行小組擔任查察工作之調查員,得經督導小組同意,視情
    形分批進駐各執行小組,惟應指派調查員一人為聯絡人,先行進駐執
    行小組擔任聯絡工作,必要時得即時動員未進駐之調查員,迅速投入
    查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