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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辦理收容人家屬參訪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02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嘉義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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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為秉持法務部獄政透明化政策,使社會大眾能多瞭解獄政改革的
    情形,也讓收容人家屬瞭解親人的生活狀況,促進雙向溝通,以落實
    人權保障的多重目標,實現「政府用心,人民安心」的理念,使收容
    人最近親屬及家屬(以下簡稱家屬)瞭解其親人於羈押、服刑期間之
    日常生活狀況,解除其疑慮,俾達獄政管理「透明化」之宗旨,特訂
    定本實施要點。
二、參訪對象:
(一)收容人之最近親屬及家屬:即指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
      血親及二稱等內之姻親,及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家屬
      (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
      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二)由本所發函邀請之對象:諸如律師公會、宗教團體、更生保護會、
      觀護人、學校教師、媒體及企業界等關心犯罪矯正工作之適當人士
      。
三、實施方式:
(一)每月辦理一次為原則,時間暫訂為每月第四個星期之星期二上午,
      並得視實際需要增加參訪次數及確定日期並另行公告。
(二)每月底公告(含本所網頁)次月預定開放參訪之日期及時間,接見
      登記室人員,應配合張貼海報,使接見家屬知悉。
(三)收容人家屬於填妥「參訪申請單」(如附件一)後,得併同辦理接
      見登記,提交接見登記人員,俾利縮短審核流程,但已參觀過之家
      屬不得再次申請;為便於解說,每次參訪人數暫以五十人為限,登
      記額滿後,當月不再受理。
(四)開放參訪當日,參訪人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於接見室等候,由本
      所人員統一提帶參訪。
(五)參訪者進入戒護區應經檢查,並以身分證明文件由檢查站審核後換
      證,不得攜入戒護區之物品,仍依應規定暫放檢查站保管箱。
(六)參訪時程:10:00 ~10:15 於行政大樓禮堂簡報。10:15 ~10:40
      參訪戒護區(中央台-二工場-三工場-舍房-佛堂-四工場-一
      工場-衛生科)。10:40 ~11:00 於行政大樓禮堂舉行座談會。
(七)女收容人家屬由女所戒護人員提帶參訪女所(舍房-工場-育嬰室
      -佛堂)。
四、收容人家屬參訪應遵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暨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六條有關參訪之規定,須服裝整齊、保持肅靜,未經許可不得攝影
    ,並禁止與收容人交談或傳遞物品。
    未成年人、酒醉人或病人,禁止參訪。
五、收容人家屬參訪座談會由秘書主持,戒護科負責家屬參訪之引領、秩
    序維持及拍照攝影,總務科負責座談會場地整理及準備茶水,秘書室
    並得視情形指派政風室、作業科、輔導科派員會同協助辦理家屬參訪
    之引領及解說事宜,座談會記錄由輔導科負責。
六、為辦理參訪活動,本所成立督導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小組成員
    為總務、戒護、輔導、作業、衛生科長及人事、政風、女所主任。並
    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中旬召開總檢討會,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前將執
    行情形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七、本實施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