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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辦理收容人家屬參訪活動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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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訪對象:
(一)收容人之最近親屬及家屬:即指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
      血親及二稱等內之姻親,及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家屬
      (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
      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二)由本所發函邀請之對象:諸如律師公會、宗教團體、更生保護會、
      觀護人、學校教師、媒體及企業界等關心犯罪矯正工作之適當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