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有效管理財產,使財產管理制度化、電腦化,特訂定財產管理作業 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依據行政院頒行之『事務管理手冊』、『財產標準分類』,並 考量本所實際狀況訂定之。
三、本要點所稱財產(應列入財產帳)者,係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房屋 建築及設備、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購置金額在一 萬(含)以上之金額;其購置金額低於一萬元(不含)以下,其年限 可達兩年(含)以上者。
四、本要點所稱財產管理範圍如下: 1.財產之分類編號及登記。 2.財產登記應列財產甲、乙、丙、丁卡 3.財產之保管。 4.財產之增加。 5.財產之減損及報廢處理。 6.財產之移轉。 7.財產盤點。
五、財產管理權責劃分:總務科為全所財產管理之主體,並負有定期或不 定期盤點、查核之責。各科室亦應負有財產保管及帳數相符之責。
六、一般原則: 1.為落實財產管理,每單位應指派財產管理一人,其職責如下: (1)財產之異動管理。 (2)財產保管人離職時,協助財產移交工作。 (3)配合每年盤點時之協調聯繫工作。 (4)其他協調聯繫事項。 2.財產驗收單之使用單位欄與財產保管人須為同一單位,財產保管人 須為編制內人員。 3.財物須善盡管理責任,倘如發生遺失毀損情形,經查證係『未盡善 良管理應有之注意』,則應依規定負賠償之責。 4.財產如有異動,須知會總務科財產管理單位彙整資料,並填寫財產 異動移轉單。
七、各類財產之名稱、編號,依行政頒行之『財物標準分類』之名稱、編 號中載名為準。
八、財產經分類編號登記後,均應黏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財產』 標籤標示之;標籤製作由總務科財產管理單位統一辦理,如財產無法 黏貼標籤時,各財產保管單位應妥為保存備用。
九、黏貼財產標籤應以醒目,易於查核及盤點為原則。
十、使用經管單位『財產管理人』及『財產保管人』應檢查所管理或所使 用之財產保養狀況。
十一、各單位所經管之財產,未經辦理移轉登記前,原使用經管單位責任 仍在。
十二、各單位所使用或管之財產,如有必要外借均應簽請該管長官核准始 得為之,唯回復原狀之責任仍屬原使用經管單位。
十三、財產減損包括:變賣、報廢、遺失、失竊、贈與,報廢為經常處理 之方式,需報請長官核定後始予銷帳。
十四、財產『最低使用年度』,依行政院頒行「財物標準分類」所訂年限 為準,擬辦理報廢前,財產保管人應慎鑑定是否已達報廢狀態,財 產報廢在下列情況時始可填寫「財產報廢申請單」提出申請: 1.財產已逾使用年限,且確實無法使用。 2.財產雖逾使用年限,但尚可使用,唯因必需進行汰舊換新,並經 簽請長官核准後。
十五、報廢財產之處理: 可轉為其他用途之物品,應儘量予以利用。無利用價值而有殘餘價 值者,可予變賣。變賣之款項依規定繳交國庫。
十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照事務管理各手冊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辦理,並得隨時提請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