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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財產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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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般原則:
    1.為落實財產管理,每單位應指派財產管理一人,其職責如下:
   (1)財產之異動管理。
   (2)財產保管人離職時,協助財產移交工作。
   (3)配合每年盤點時之協調聯繫工作。
   (4)其他協調聯繫事項。
    2.財產驗收單之使用單位欄與財產保管人須為同一單位,財產保管人
      須為編制內人員。
    3.財物須善盡管理責任,倘如發生遺失毀損情形,經查證係『未盡善
      良管理應有之注意』,則應依規定負賠償之責。
    4.財產如有異動,須知會總務科財產管理單位彙整資料,並填寫財產
      異動移轉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