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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財產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
15
十五、報廢財產之處理:
      可轉為其他用途之物品,應儘量予以利用。無利用價值而有殘餘價
      值者,可予變賣。變賣之款項依規定繳交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