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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績效查核獎懲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資訊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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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
二、行政院第二八五二次院會報告事項一院長提示(三)事項。
貳、目的
    為健全全國法規資料庫內容,確實管理法規動態,即時、正確更新「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相關資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參、對象及範圍
一、對象: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院、總處、署(以下簡稱各部會)
    ,必要時得對各部會辦理分組查核。
二、範圍:上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各部會法規通報或確認情形及各部會辦
    理自行查核結果。
肆、評審程序
一、初審:
(一)書面審查階段: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
      小組)秘書組依各部會法規通報或確認紀錄及自行查核結果,按伍
      、一所定書面評審項目列冊,由評審委員共同審查,評定通報績效
      機關排名。
(二)實地查核階段:由評審委員依書面審查結果,擇定被查核機關,進
      行實地查核及訪談工作。
二、複審:由評審委員依初審結果研商決議獎懲名額及名單。
伍、評審方式
一、書面評審項目及分數:
(一)主管法律、命令及編制表確認之時效性(20  分)。
(二)主管行政規則通報或確認之完整性及時效性(20  分)。
(三)英譯法規及行政規則通報之完整性及時效性(15  分)。
(四)法規網站或公布區建置情形(25  分)。
(五)各部會及對其所屬機關辦理之自行查核(10  分)。
(六)法規草案預告確認之時效性(10  分)。
二、書面評審項目之計算方式及說明:
(一)主管法律、命令及編制表:
      時效性計算公式:〔準時確認數/應確認數〕×20 分
(二)主管行政規則:
      1.完整性計算公式:〔已通報數/應通報數〕×10 分
      2.時效性計算公式:〔準時確認數/應確認數〕×10 分
(三)英譯法規及行政規則:
      1.完整性計算公式:〔已通報數/應通報數〕×8  分
      2.時效性計算公式:〔準時通報數/應通報數〕×7  分
(四)法規網站建置:
      1.網站內容完整性(15  分)
     (1)法律
     (2)法規命令
     (3)實質法規命令
     (4)第 1  類條列式跨部會適用行政規則
     (5)第 2  類條列式行政規則
     (6)解釋函令
     (7)法規草案預告
     (8)英譯法規
     (9)立法理由(含立法總說明、逐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
     (10) 提供符合 ODF  格式之法規附件
      2.網站內容即時性(4 分)
     (1)中文資料更新週期:公(發)布或下達日之翌日起七天內
     (2)英文資料更新週期:除有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第五點第二項
          、第三項所定情形,依其規定時程辦理外,更新週期於公(發
          )布或下達之日起三個月或經其上級機關同意展延之期限內
      3.網站整體觀感及親和性(6 分)
     (1)法規草案預告論壇
     (2)檢索便利性(分類查詢、日期區間查詢、複合查詢、法規全文
          檢索)
     (3)廢止法規查詢或標記
     (4)其它(字體大小、配色…等親和性及觀感設計)
(五)自行查核:
      1.部會及對所屬機關有無辦理查核及報送工作小組(5 分)
      2.部會自行查核結果與全國法規通報系統全年法規通報或確認紀錄
        之一致性(5 分)
(六)法規草案預告:
      時效性計算公式:〔準時確認數/應確認數〕×10 分
(七)受評機關如無(一)、(二)、(三)、(六)之法規異動,該項
      評審項目分數計算以該評審項目分數乘以 0.85 計算。
陸、獎懲方式
一、獎勵標準:
(一)績優獎:經評審委員書面審查成績優良,復經評審會議評定獲績優
      獎者,給予嘉獎或記功以上之獎勵。(名額由評審委員決定)
(二)特別獎:各部會對於所屬各機關法規資料查核及管理具有特殊績效
      者,給予相關有功人員記功以上之獎勵。(無特殊績效者本獎項可
      從缺)
二、懲罰標準:經評審委員書面審查成績偏低納為實地查核之機關,復經
    實地查核績效確有缺失事項,依其缺失情形給予記過或申誡處分。(
    名額由評審委員決定)
三、獎懲對象:以部會實際督導與辦理法規通報作業之主管及相關承辦人
    員為主;各部會之所屬機關之獎懲由部會自行衡酌辦理。
四、評審結果陳報行政院轉知相關部會辦理獎懲事宜。
柒、評審委員
    由工作小組委員擔任,辦理評審、查核及其他相關事宜。
捌、受查核機關配合事項
一、受查核機關請安排簡報(二十分鐘),並提供下列資料備查:
(一)各機關現行法規及行政規則目錄。
(二)現行法規及行政規則通報或確認流程(含所屬機關)。
(三)全國法規通報系統各月異動統計表與異動目錄明細。
(四)辦理法規通報作業教育訓練相關證明文件(如:簽到單、訓練計畫
      等)。
(五)辦理自行查核法規通報作業之相關規定及文件。
(六)對於現行法規通報建議,請檢附具體作法說明。
二、受查核機關請準備至少三台以上可連上網際網路之電腦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