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培養本監收容人閱讀習慣,藉文章抄寫過程提高其寫作能力基礎, 以達修心養性及終身學習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抄寫以佛經、聖經、圖書館借閱書籍及其他經長官認可具教化意義之 書籍、文章等為範圍。
三、適用對象為本監收容人,但違規考核舍房之收容人除外。
四、抄寫須知如下: (一)抄寫前須將抄寫書籍、文章送教區教誨師認可並於手抄本封面核日 期章。 (二)須親自抄寫,不得由他人代筆,如有違反,以監規論處。 (三)字跡工整,不得書寫簡體字。 (四)文章抄寫本每頁空白格須抄滿(含標點符號),但標題行或結尾行 除外。 (五)文章抄寫本格式(為每本一百頁,每頁至少三百字)由本監訂定, 收容人可視其學習需要自行訂購書寫。
五、獎勵依收容人文書抄寫本數量核定累計採加分或進分制,其方式如下 : (一)抄寫達八本時:加總分一.二分。 (二)抄寫達十本時:加總分一.四分。 (三)抄寫達十二本時:加總分一.六分。 (四)抄寫達十四本時:加總分一.八分。 (五)抄寫達十六本時:加總分二.○分或教化、操行分數提早一月進分 。
六、申請獎勵,以每三個月一次,最高加二.○分或教化、操行分數以提 早一月進分為原則。教區教誨師於收容人提出獎勵申請時,應確實審 核其文章抄寫本之數量及內容,於每一抄寫本正面左側處,第一頁審 核處核日期章並登載於獎勵紀錄表,俾利追蹤考核、獎勵。
七、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