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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文章抄寫獎勵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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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抄寫須知如下:
(一)抄寫前須將抄寫書籍、文章送教區教誨師認可並於手抄本封面核日
      期章。
(二)須親自抄寫,不得由他人代筆,如有違反,以監規論處。
(三)字跡工整,不得書寫簡體字。
(四)文章抄寫本每頁空白格須抄滿(含標點符號),但標題行或結尾行
      除外。
(五)文章抄寫本格式(為每本一百頁,每頁至少三百字)由本監訂定,
      收容人可視其學習需要自行訂購書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