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獎勵依收容人文書抄寫本數量核定累計採加分或進分制,其方式如下 : (一)抄寫達八本時:加總分一.二分。 (二)抄寫達十本時:加總分一.四分。 (三)抄寫達十二本時:加總分一.六分。 (四)抄寫達十四本時:加總分一.八分。 (五)抄寫達十六本時:加總分二.○分或教化、操行分數提早一月進分 。
六、申請獎勵,以每三個月一次,最高加二.○分或教化、操行分數以提 早一月進分為原則。教區教誨師於收容人提出獎勵申請時,應確實審 核其文章抄寫本之數量及內容,於每一抄寫本正面左側處,第一頁審 核處核日期章並登載於獎勵紀錄表,俾利追蹤考核、獎勵。
七、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