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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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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勵依收容人文書抄寫本數量核定累計採加分或進分制,其方式如下
    :
(一)抄寫達八本時:加總分一.二分。
(二)抄寫達十本時:加總分一.四分。
(三)抄寫達十二本時:加總分一.六分。
(四)抄寫達十四本時:加總分一.八分。
(五)抄寫達十六本時:加總分二.○分或教化、操行分數提早一月進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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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獎勵,以每三個月一次,最高加二.○分或教化、操行分數以提
    早一月進分為原則。教區教誨師於收容人提出獎勵申請時,應確實審
    核其文章抄寫本之數量及內容,於每一抄寫本正面左側處,第一頁審
    核處核日期章並登載於獎勵紀錄表,俾利追蹤考核、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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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