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3: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文章抄寫獎勵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1 月 06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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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培養本監收容人閱讀習慣,藉文章抄寫過程提高其寫作能力基礎,
    以達修心養性及終身學習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抄寫以佛經、聖經、圖書館借閱書籍及其他經長官認可具教化意義之
    書籍、文章等為範圍。
三、適用對象為本監收容人,但違規考核舍房之收容人除外。
四、抄寫須知如下:
(一)抄寫前須將抄寫書籍、文章送教區教誨師認可並於手抄本封面核日
      期章。
(二)須親自抄寫,不得由他人代筆,如有違反,以監規論處。
(三)字跡工整,不得書寫簡體字。
(四)文章抄寫本每頁空白格須抄滿(含標點符號),但標題行或結尾行
      除外。
(五)文章抄寫本格式(為每本一百頁,每頁至少三百字)由本監訂定,
      收容人可視其學習需要自行訂購書寫。
五、獎勵依收容人文書抄寫本數量核定累計採加分或進分制,其方式如下
    :
(一)抄寫達八本時:加總分一.二分。
(二)抄寫達十本時:加總分一.四分。
(三)抄寫達十二本時:加總分一.六分。
(四)抄寫達十四本時:加總分一.八分。
(五)抄寫達十六本時:加總分二.○分或教化、操行分數提早一月進分
      。
六、申請獎勵,以每三個月一次,最高加二.○分或教化、操行分數以提
    早一月進分為原則。教區教誨師於收容人提出獎勵申請時,應確實審
    核其文章抄寫本之數量及內容,於每一抄寫本正面左側處,第一頁審
    核處核日期章並登載於獎勵紀錄表,俾利追蹤考核、獎勵。
七、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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